眾所皆知, PR擺脫不掉的夢靨就是Residency Obligation…
往往到了要renew PR Card的時候就開始翻護照算日子, 確定符合換發的資格才安心送出申請。
有些人報到後先回台灣幾年, 趕在PR Card要過期了才認命搬來加拿大,
最煩惱的莫過於, 回台灣好幾年了卻動起想搬回加拿大念頭但PR Card早已過期的人了…
那到底PR的Residency Obligation 是甚麼呢?
Minimum residency obligations
這分成兩部分來看如果是剛成為PR的第一個五年內, 你必須在首五年內住滿730天。
如果是已經成為PR超過五年, 你必須在過去的5年內住滿730天。
前者好懂, 後者就比較讓人混淆了!
常見的誤會是: 過去五年指的是每五年看一次, 只要每5年有住滿730天, 不管前面住還是後面的時間住, 只要有住滿就符合居住義務。<----- 這其實是錯誤的理解!!
正確的規則是:
“過去五年”是一個動態的檢視時間, 任何一天往前看5年, PR都應該要能夠符合住在境內住滿730天的要求。
但當然不會有人每天盯著你的出入境紀錄在檢查, 而是在需要確認Residency Obligation的時候才會觸發這個程序。換句話說, 每當你送PR Card申請, PRTD申請, 或是在POE被CBSA請到小房間去時, 就會從當天(or 申請日)往前看5年, 來確認有沒有住滿730天。
這個對規則的誤會, 會讓下列這個狀況的人碰上麻煩
某A於2015.1.1報到成為PR後, 住了一年後搬回台灣, 在第五年(2019)時又回來住了一年, 並申請換發PR Card, 接著又回台灣。2022年終於下定決心要回加拿大定居, 卻發現PR Card遺失。
於是依照要求申請PRTD, 心想之前PR Card有效日期到2024年, PRTD應該會很順利就核發吧?
但申請PRTD觸發的Residency Obligation review會發現他自2017.7.1到2022.7.1只住了一年, 無法滿足730天的要求, 結果可能就是遇到CIC要求一連串的補件以及review, 嚴重者拒發PRTD並取消其PR Status, 需靠上訴解釋。
所以人在海外, PR Card千萬別隨身攜帶, 丟了可麻煩啊!
那如果A沒有遺失PR Card這樣入境會有問題嗎?
這就不會了...在入境時, 持有效的PR Card基本上CBSA便會假設A還是具有PR資格, 可順利入境, 除非有任何理由懷疑A的身分有問題才會請到小房間, 進而觸發Residency Obligation review。
如果真的被CBSA請到小房間去review residency obligation, 那CBSA的規章是怎麼說的呢?
成為PR首5年內
1. 若PR Card尚有足夠的時間, CBSA甚麼都不會說, 直接通過, 意即被抓進小房間是為了別的事情(上飛機前踩到狗屎之類的)。
2. 如果PR Card效期+已居住時間將不足730天,
嚴格來說已經違反PR居住義務, CBSA可能只是提醒一下就放行, 也可能很正式在系統上註記, 此時姿態記得要放軟, 說這次是回來定居, 一定住好住滿
成為PR 5年後, 進入動態檢視
1. 若發現該PR不滿足居住義務, 但PR Card有效還很久, 會提醒該PR注意, 然後放行。(上述A就是這個狀況)
2. 若發現該PR不滿足居住義務, PR Card效期又只剩下很短期間, 那CBSA可能會詢問為何無法滿足居住義務, 這次回來有定居的打算嗎? 這時候趕快表明你的居住意願....這次進來一定住好住滿當個乖孩子!XD
Time spent outside of Canada
但CIC也不是這麼冷酷無情, 即便住在海外, 在某些情況還是可以將住在海外的時間計入符合居住義務的天數, 就像是住在境內一樣。狀況1:
PR陪同公民配偶(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outside Canada -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這點就很直覺, 無論是公民陪同PR配偶或反過來, 只要兩人是住在一起, 該段時間就可算是符合居住義務。
例如:
A是公民, B受A擔保成為PR, 後來兩人決定回台灣定居。
只要兩人同住, 則B的PR永遠符合居住資格, 可以在海外一直申請換發PR Card!yay~
狀況2:
PR小孩陪同公民父母(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outside Canada - Parent)
這是指尚在22歲以下的PR陪同其公民父母住在海外
例如:
A是PR正在申請公民, A的小孩C因為A申請公民時已滿18歲, 無法與A一起申請公民, 又尚未滿足申請公民的居住資格。A取得公民後舉家搬回台灣, 在C滿22歲以前, 每一天在海外與A同住的日子都可計入符合居住義務的天數。
但是一旦C滿22歲之後, 就失去這個保護傘了, 得自己考慮自己的未來....
由於2017/10/24 CIC修正了小孩年紀的定義, 從19歲改到22歲, 所以這方面的計算會比較複雜, 就不在這裡多加闡述。
Notice for persons under 22 years of age:
Residency requirements to keep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for PR Card and 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 applications:
On October 24, 2017, IRCC’s definition of “child” changed, from under 19 years of age to under 22 years of age.
- The time an applicant aged 22 and over, spent accompanying a parent abroad before October 24, 2017, will be assessed under the previous definition of “child.”
- The time an applicant aged 22 and over spent accompanying a parent abroad on or after October 24, 2017, will be assessed under the new definition of “child.”
狀況3:
PR受雇於加拿大企業或政府派駐海外(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
例如:
A是PR, 原本受雇於CIC, 結果被派到台灣的CTOT工作, 其在台灣的每一天都可計入符合居住義務的天數。(是說...這未免太爽了....)
但是, 這包不包含在當地聘僱(local hired)的職位呢? 規定沒有很清楚解釋, 我的解讀偏向不算, 不過這實在是太微妙了, 要是有人遇上這狀況一定要問仔細, 甚至白紙黑字寫清楚。
狀況4:
PR陪同受雇於加拿大企業或政府且派駐海外的PR配偶or父母(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outside Canada)
這點就是將上面3點結合在一起.
例如:
狀況3例子中A的小孩C陪同A搬到台灣居住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
即便上面幾個住在海外的狀況都不符合, CIC已經板著臉拿起剪刀準備把你的PR給剪了, 但還是願意先聽你說為何甘願冒著失去PR的資格也得住在海外, 也就是人道理由(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這點就是完全個案處理了, 這點要靠自己的話, 英文作文能力就要很好囉, 如果可以寫出像陳情表一樣讓人讚嘆"讀陳情表不墮淚者,其人必不孝"大概就成了 哈哈哈..開開玩笑, 輕鬆一下, 希望沒人會走到這步田地。
最後, 還是那句話,
加拿大對於PR的居住資格真的抓很嚴, 如果可以, 請直衝公民, PR小媳婦當3年就好, 連申請換發PR Card都敬謝不敏!
延伸閱讀:
Permanent Resident Residency Obligation
CIC FAQ:
How long must I stay in Canada to keep my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Travel to Canada: you may still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Canada and not know it
您好,因为我自己的情况也是离开加拿大3年了,但PR卡还有效,所以看了您的分享非常受启发,非常感谢您的分享,谢谢!!
回覆刪除您文章中提到了“成為PR 5年後,如果不能满足residency obligation,但PR未丢失并且还有很久有效(长于2年?)则CBSA會提醒該PR注意, 然後放行。”
【引用开始】
......
成為PR 5年後, 進入動態檢視
1. 若發現該PR不滿足居住義務, 但PR Card有效還很久, 會提醒該PR注意, 然後放行。(上述A就是這個狀況)
......
【引用完了】
我想请教您:
1. 您的意思是指,CBSA仅仅警告一下就放行,不会导致丧失PR status吗?
2. 您的上述这段话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概括,还是出自您的个人经验?
我在阅读ENF23的时候,我的理解是如果PR在入境的时候被证明不能满足“residency obligation”的时候,可能会被开“Removal Order (Departure Order) ”,因而导致最终别吊销PR status。(而不只是仅仅被提醒注意而已...)
ENF23:https://www.canada.ca/content/dam/ircc/migration/ircc/english/resources/manuals/enf/enf04-eng.pdf
谢谢您
基本上入境的時候只要你持有效PR Card, CBSA都是直接放行。
刪除上述所謂的警告, 是已經進入secondary immigration 才有可能去看你的出入境紀錄才有可能有上述的狀況發生了
我是參考ENF23, ENF04 還有其他的OP 所歸類到的個人結論
你所謂的"被證明"一定是被抓去小房間進行review才能有可能會這樣
但你被抓去小房間, 你有有效PR Card根本不用擔心
那些所謂可能被舉發的, 往往是根本五年十年沒回來住的那種
但即便如此, CBSA僅能舉發你, 不能不讓你入境, 因為你是PR
你會於入境後面臨聽證會來決定你的PR 身分, 你也有上訴的權利
谢谢您快速的回复!十分有帮助!
回覆刪除想再问一个问题:
假如按照您上面图中A的状况:
1.某A於2015.1.1報到成為PR後, 住了一年後搬回台灣。
2.在第五年(2019)時又回來住了一年, 並申請換發PR Card, 接著又回台灣。
并且:
3.2022年7月1日的时候决定回加拿大。
4.PR卡未丢失。
问题:
那么,在2022年7月1日回加拿大入境时,根据ENF23和OP10所述由于枫叶卡仍在有效期内,CBSA应当放行持卡人进入加拿大。但是由于事实上从2017年7月(入境时点向前回溯5年)至2022年7月这5年内,仅仅只有一年的时间(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加拿大(不满足730天的要求),但是第二张枫叶卡的有效期还有1年半(PR未丢失并且还有很久有效),这时:会不会被“抓去小房間進行review”,之后被开“Removal Order (Departure Order) ”,因而导致最终别吊销PR status呢?还是说只是会警告一下就放行?亦或上述两种可能都有,要看当时CBSA是否在检查时怀疑到PR的Residency Obligation?
再次感谢您。
不會, 持有效PR CARD入境時候, 收入境單的CBSA根本懶得理你, 只有被抓進去小房間才會詳細問, 但是即便被抓去小房間, PR Card還有非常久的效期, 也不會因為當下不滿足730天而不給入境, PR除非經過due process否則不是那麼容易取消的啦
刪除明白了。又麻烦您在晚间拨冗回复了,感谢您的点拨!!那我又可以在外国多住些时候了:)
刪除哈哈哈, 我只能奉勸一句話...既然辦了移民, 就一次衝刺到底吧!一直在PR居住義務上掙扎太累人了
刪除而且這幾年是移民政策開大門的時候, 趁現在一舉拿到公民, 免得之後又收緊日子就難過了!
几年前临离开加拿大的时候想着国内亲人尚在,故在入籍之事上未敢造次。现在想想,您所言极是,就应该当时一次衝刺到底拿到公民,那样就没有现在这些内心的苦闷和挣扎了:)
刪除真的...不過接下來就是要小心, 不要弄到最後PR Card過期人又在國外, 又得想方設法回來, 然後熬兩年才能申請新卡
刪除谢谢您的提醒。我现在这张枫叶卡2022年5月到期,我会注意一定在到期前回加拿大。希望那时入境的时候别被CBSA的查到。
刪除如果实在不行就只能再请教您了:)
可以考慮每年至少回來一次, 當作度假也好, 主要是營造你與加拿大還有連結。
刪除因為我在看審查PRTD的文件有看到一項同情條款就是, 雖然不符合居住義務但如果申請人在前一年內曾經回加拿大一次以上, 則可以考慮給予一次性的寬待
最好是不會需要申請PRTD, 但其中的精神可以參考看看
了解!铭记您的指点!下个月争取就回温哥华营造一下联结。
刪除顺便冒昧问下您是在台湾还是在加拿大办公?
我是在加拿大
刪除好的,谢谢您。
刪除您说的“審查PRTD的文件”是指OP10吗?
沒錯, OP10, 你找365就會找到了。
刪除了解。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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